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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章注: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

*  *

    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品目注释:

90.06  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品目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30  —    水下、航空测量或体内器官检查用的特种照相机;法庭或犯罪学用的比较照相机

       40  —    一次成像照相机

           —    其他照相机:

 

 

       53  — — 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

       59  — — 其他

           —    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

       61  — — 放电式(电子式)闪光灯装置

       69  — — 其他

           —    零件、附件:

       91  — — 照相机用

       99  — — 其他

    一、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

    本组包括各种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不论是专业用或是业余用,也不论报验时是否带有光学元件(镜头、取景器等)。照相机内含化学基料(如,卤化银)的胶卷、底片或纸张经与来自照相机光学系统的图像或光曝光,引起这些胶卷、底片或纸张的化学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才能得到看得见的图像。

    照相机有多种类型,但传统类型的照相机基本是由不透光的机箱、镜头、快门、光圈、照相底片或胶卷暗盒及取景器构成,这些基本部件的差异构成了各种不同的照相机,例如:

    (一)暗箱式照相机,这是最简单的机型;

    (二)折叠式照相机,为照相馆或业余摄影者使用;

    (三)反光式照相机,大部分这类照相机是把由物镜接收到的影像通过一个作为反射镜的特殊棱镜反射至取景器(单镜头反光式),其他这类照相机则有两个物镜,通过取景物镜接收到的影像经反射后投影到照相机顶部的屏上(双镜头反光式);

    (四)袖珍照相机,一般使用盒式胶卷,但也有使用圆盘式胶片的。

    这种照相机还可装有自动聚焦系统、胶卷卷饶驱动器、内置闪光灯及液晶显示器,它们全部由微处理器控制。

    本组包括的照相机有:

    1.立体照相机,具有两个匹配的镜头和一个能使两幅底片同时曝光的快门。

    2.全景照相机,用于拍摄宽广的全景照片或长列的人物集体照。这类照相机以恒速围绕垂直轴转动,使垂直窄缝经过底片或胶卷,使之曝光。

    3.记录照相机。这类照相机一般无快门,通过使胶卷在镜头后连续行进的方式进行拍摄。它们通常与其他仪器连用(例如,阴极射线示波器),以记录瞬间或超速现象。

    4.一次成像照相机(便携式或箱式),这种照相机在感光片完成曝光后自动进行冲洗,因此在短时间内即可取得拍成的照片。用硬币、代币或者磁卡操作的一次成像箱式照相机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归入品目84.76。

    5.配有可拍摄大视场角景像的广角镜头的照相机,特殊的广角镜头可用于摄取地平线上全方位的景像。最大视角的广角照相机可在按动快门进行曝光的同时转动镜头。

    6.“一次性”照相机,也称“单次性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照相机,其预先装入的胶卷使用后一般不能更换。

    7.观察照相机。这种照相机由可伸缩皮腔连接于前面板和后面板而构成,前面板和后面板可在固定的基座上转动。前面板用以夹住镜头使之安装在镜头板上,后面板装有底片夹。利用皮腔使镜头板与底片夹相连接,并使其相互能自由移动。

    8.配有气密或水密罩的照相机,用于水下摄影。

    9.带快门自动释放装置的照相机(例如,有电子操纵快门的照相机)。它们用时钟机构进行控制,可有规律地在每段时间里进行一连串的拍摄。这类照相机还包括专门用于进行偷拍的照相机,其快门释放装置的电路中装有一只光电管,有的外形就像一只小手表。

    10.航空测量照相机,可按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连续拍摄,用重叠拍摄的方法获得条幅式地形像片。某些航空测量照相机配备有几个镜头,可进行垂直或倾斜航空拍摄。这类摄影机也包括用于航空摄影测量的。

    11.大地摄影测量用照相机,由固定在三角架上的两部相联照相机构成,用于进行同步拍摄。这类照相机主要用于考古学研究、古迹维修及道路事故拍摄等。

    12.供法庭或犯罪学用的比较照相机,这种照相机可同时拍摄两个物体并进行图像比较,它们用于鉴定指纹、查验伪造文件等。

    13.医疗或外科用照相机,例如,可插入胃中,用于检查并诊断胃病的胃镜照相机。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视频摄像机(品目85.25)。

    14.缩微照相机。

    15.复制文件(信函、收据、支票、汇票、定单等)用的照相机,也包括将文件照相记录到缩微胶卷、缩微胶片或其他缩微品以及感光纸上的摄影仪。

    16.通过激光束在感光胶卷上生成一般为数字格式的“印刷电路板”隐像(随后用于生产印刷电路板)的激光摄影测图仪。它由键盘、屏幕(阴极射线管)、光栅图像处理器及图像重放设备组成。

    17.以照相制版法制取印版或印版滚筒用的照相机,这类设备的体积一般都较大,并且与上述其他类型的照相机有较大差别。它们包括:

    (1)立式及卧式制版照相机、三色照相机等。

    (2)拍摄预先以手工或机械方式排好的活字版面的照相机。

    (3)插图(照片、幻灯片等)三原色分色设备,主要由一个光学装置和一台电子计算器组成,以照相方式生产用于制版的网点负片及校正负片。

    (4)通过激光束在感光胶卷上生成一般为数字格式的隐像(例如,用以重放连续色调的数码艺术品的彩色幻灯片)的激光摄影测图仪。在重放图像时,首先选定原色(青绿色、品红色及黄色),然后通过自动数据处理器或光栅图像处理器将每一种颜色分别转换为光栅数据。光栅图像处理器可装配在摄影测图仪中。

    以照相复印或热敏复印方法制作印版或印版滚筒的设备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84.43。照相放大或缩小设备归入品目90.08。

    二、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

    本组货品包括供专业或业余摄影、照相室或照相凹版制版车间用的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

    这类装置能发出瞬间强光(闪光),因而可与品目94.05的照相照明装置加以区别。

    照相闪光可以由电气或机械点燃的装置或放电灯产生(参见品目85.39的注释)。

    它们包括:

    (一)单独的闪光灯泡

    这种灯泡内装有活性材料及点燃装置(灯丝或电极),由电流引发化学反应,产生闪光。它只能使用一次。

    闪光灯泡最常见的种类有:

    1.充氧灯泡,内装铝、锆、铝镁合金或铝锆合金等的丝或细箔条。

    2.在灯泡电极上粘附有由一种或多种金属粉末(例如,锆粉)与氧化剂混合而成的糊状圆球的灯泡。

    (二)方形闪光灯

    这种方形装置有四个闪光灯泡和四个反光碗,它们依次由以通电或机械方式引发的导火材料点燃。

    (三)电池闪光灯

    这种灯装有电池和以放电激发的闪光灯泡或闪光灯管,并通常由照相机快门内的同步装置控制。

    使用放电灯的这些装置比较复杂。但不论是单个还是由几个元件组成的,它们一般都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电源,电池或蓄电池组;它们利用电容器充放电原理进行工作,并通常由与照相机快门连在一起的同步装置控制,有些还带有变换闪光强度及持续时间的装置。

    2.放电灯及其灯座和反射镜。

    3.控制灯。

    4.连接附加闪光灯的插座。

    不带闪光灯灯座及反射镜的电源装置,如带有放电元件和闪光触发装置及可能附有的变换闪光强度及持续时间的辅助装置,可视为已具备完整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归入本品目。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这些零件及附件有:照相机机身、皮腔、球窝式云台、快门及光圈、自拍机(包括延时释放器)、底片或胶卷暗盒、遮光罩、法医摄影上用以固定照相机的专业支架或底座(其常配有放电灯,并装有可调校准杆,用以改变照相机的高度)。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

*  *

    本品目不包括配有以照相方式记录影像的装置,它们主要用于其他用途,例如,用于望远镜、显微镜、摄谱仪、频闪观测器。单独报验的照相机,即使是某一设备(望远镜、显微镜、摄谱仪、摄影经纬仪、频闪观测器等)的专用附件,仍应归入本品目,而不作为该设备的零件归类。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半色调网屏或类似的网目印刷网屏(酌情归入品目37.05、90.01、90.02等)。

    (二)感光复印或热敏复印设备(品目84.43)。

    (三)数码照相机(品目85.25)。

    (四)数码照相机后背(品目85.29)。

    (五)放电灯管(品目85.39)。

    (六)品目90.08的照片放大及缩小机。

    (七)电子衍射装置(90.12)。

    (八)照相测距器(品目90.15)及测光表(品目90.27),不论其是否可装于照相机上使用的。

    (九)X射线衍射照相机(与X射线设备配套,用于检验晶体)及射线照相设备(品目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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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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