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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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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 * * 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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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 电影摄影机、放映机,不论是否带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10 — 摄影机 20 — 放映机 — 零件、附件: 91 — — 摄影机用 92 — — 放映机用 本品目包括: 一、电影摄影机(包括拍摄显微电影的摄影机),它们在工作原理上与品目90.06 的照相机相类似,但又具有快速连续拍摄连贯影像的特点。 二、可将影像和声音记录在同一胶片上的电影摄影机。 三、固定或便携式电影放映机,用于透射放映电影片(不论影片上是否录有声迹)。电影放映机具有一个主要由光源、反射镜、聚光及投影透镜构成的光学系统,还有一个一般由马氏间隙机构构成,用于拉动影片间歇地通过光学系统的机械部分。影片的移动速度通常与原摄制时的速度相同,并且在通过片门时光路会被遮断。电影放映机的光源一般为电弧灯,但也有使用白炽灯的。它们可配有倒片装置及风扇。有些放映机可配有冷冻水冷却系统。 本品目包括特殊类似的电影放映机,例如,为了对拍摄到的现象进行科学研究,把经放大到各种不同倍数的影像放映到平面光学屏幕上的放映机。它既可以进行单幅画面投射观察,也可以以每秒若干幅画面的走片速度进行连续投射观察。但另一方面,影片剪辑专用的活动影片观察器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90.10)。 电影放映机可装有录音或还音机构,它们装有带光电拾音头及耦合器的阅读器。大多数商业电影的声轨都是以双重格式(即模拟格式及数字格式)拷贝的。模拟格式声轨拷贝在画面与齿孔之间,而数字格式声轨则可拷贝在胶卷边缘、齿孔之外或齿孔之间。有些商业电影仅在胶卷边缘印有模拟式声轨及数字式时间码信息,数字式声轨并不拷贝在胶卷上,而是单独记录在光盘驱动器上。当电影胶卷通过阅读器时,由光电拾音头读出模拟声轨,由耦合器读出数字声轨;耦合器还可读出时间码信息,以确保光盘驱动器放出的声音与放影移动画面同步。双重格式音轨的印拷贝到在其中一种声轨格式受损或声音重放设备没有双重格式阅读功能的情况下,仍可重放声音。 其他电影放映机按影片声轨的录制方式装有光电或磁性拾音头,或者同时装有两种拾音头以供选择使用。 本品目包括不论是电影业还是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活动画面摄影机等,还包括特种电影摄影机,例如,安装在飞机上的航空摄影机;用于在水中拍摄电影的防水摄影机;彩色电影、三维(立体)电影或全景电影的摄影机及放映机。 在报验时未带有光学元件的电影摄影装置仍归入本品目。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摄影机机身、云台、球窝式云台、用于消除电动机噪声的壳套(防声罩)(但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应归入品目59.11);可作为放映机座架的便携式放映机的箱壳;影片清洁装置(实验室设备用的这类装置应归入品目90.10)。可同时将胶卷送入或倒出电影放映机用的多层胶卷卷轴。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 * * 对于配有以电影摄影方式记录影像的仪器及设备(例如,显微镜、频闪观测器)的归类,参见品目90.06注释中的有关部分。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八十四章的升降、搬运机械(例如,摄影机移动车)。 (二)非与本品目仪器同时报验并构成不可分割部分的传声器、扬声器及声频扩大器(品目85.18)。 (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及电视音像的录制重放设备(品目85.19或85.21)。 (四)光电拾音头(品目85.22)。 (五)电视摄像机(品目85.25)。 (六)视频投影机(品目85.28)。 (七)电影实验室用设备,例如,接片机、剪辑台等(品目90.10)。 (八)玩具电影放映机(品目9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