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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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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 * * 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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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0.25 记录式或非记录式的液体比重计及类似的浮子式仪器、温度计、高温计、气压计、湿度计、干湿球湿度计及其组合装置: — 温度计及高温计,未与其他仪器组合: 11 — — 液体温度计,可直接读数 19 — — 其他 80 — 其他仪器 90 — 零件、附件 一、比重计及类似的浮子式仪器 这类仪器一般可从刻度杆上直接读数以确定固体或液体的比重,或者确定与比重有关的某一任意值(例如,烈性酒的浓度),所得示值有时也可按换算表转换成其他单位的参数值。 本类仪器通常用玻璃制成〔也有一些是用金属(例如,镍银合金、银等)制成的〕,其一端为充有水银或细微铅粒的泡装配重,重物重量一般是固定的,但也有一些用于测定不同比重液体的密度的仪器可改变重物重量或加重重物重量。有些比重计(例如,测试蓄电池酸液浓度的比重计)是封装在玻璃注射器内的,还有一些则是配有温度计的组合仪表。 大多数比重计的名称根据其用途而定,例如,酒精比重计、糖量计(用于酿酒业或制糖工业)、盐液密度计、乳比重计或乳重计、酸量计(用于测定蓄电池或其他酸性物的比重)、尿比重计等,其他一些则根据发明者的姓名(例如,波美、白利、巴林、贝茨、盖-吕萨克、里克特、特拉勒斯、席克斯、斯托帕尼等)来命名的。尼克尔森比重计用于测定固体的比重。 本品目不包括: (一)以其他方法测量比重的仪器,例如,比重瓶(品目70.17)、比重天平或比重器(品目90.16)。 (二)某些非浮子式仪器的分析装置,例如,乳脂计(用于测量黄油中脂肪含量)、尿素计(用于检测尿素含量),它们应归入品目70.17。 二、温度计、温度记录器及高温计 本组包括: (一)带充液玻璃管的玻璃温度计,包括家用温度计(室内、窗台温度计等)、浮子式温度计(浴用温度计等)、体温计、工业用温度计(用于锅炉、熔炉、蒸压釜等)、实验用温度计(用于量热学等)、专用气象温度计(例如,用于测量太阳或地面辐射温度)、水文学用温度计(例如,深海测温用的颠倒温度计),本品目还包括用于指示其所记录的最高和最低温度,名为最低值最高值温度计的玻璃温度计。 (二)金属温度计(例如,以膨胀系数不同的两条金属片焊接组成的元件制成的双金属温度计),主要应用于气象学、空气调节装置及其他科研或工业用途,汽车上用于指示水箱水温的温度计通常也是这种类型的。 (三)由金属元件系统构成的膨胀式温度计或压力温度计。这类温度计的膨胀介质(液体、蒸气、气体)产生压力,使波尔登管或类似的压力检出元件产生位移驱动指示盘上的指针,它们主要应用在工业方面。 (四)液晶温度计,其液晶物理特性根据温度的变化而改变(例如,颜色)。 (五)电测温度表及高温计,例如: 1.电阻温度计及高温计,通过金属(例如,铂)或半导体的电阻变化进行工作。 2.热电偶温度计及高温计,根据两种不同电导体的接点受热时会产生与温度相应的电动势的原理制成;构成电偶的导体金属有:铂与铂锗合金、铜与铜镍合金、铁与铜镍合金、镍铬合金与镍铝合金。 3.各种类型的辐射(包括光学)高温计,例如: (1)带有一凹镜的高温计,凹镜可将炽热物体等发出的热辐射汇聚在处于凹镜焦点的热电偶热接点上。 (2)隐丝高温计,以利用变阻装置调节白炽灯灯丝的亮度,使其与被测热源的亮度相同来测量温度。 有些电测温度表及高温计带有控制熔炉、烘箱、发酵槽等工作的自动调节部件,这类组合装置应归入品目90.32。 (六)带有光度块的光学高温计,由棱镜提供一视场,现场中央部分经标准白炽灯照明后成为亮点,周边部分被高温物体发出的光照亮。当一块涂覆有密度不一的乳剂的玻璃圆片旋转时,造成高温物体光密度的变化,再通过观测相应于视场内外部分亮度的圆片旋转度数即可测得温度。 (七)隐丝式光测高温计,通过一组烟色玻璃的插入或者相应于特定温度的吸收玻璃制分度光楔的转动,使炉膛反射影像的亮度与标准参比灯亮度相当以测得炉膛的温度。 (八)根据旋光偏振现象制成的望远镜式高温计,由两个尼科耳棱镜构成,中间放置一块校准石英晶体,通过计算其中一个棱镜为获得某一色泽所转动的角度得出温度值。 (九)根据某些固体物质(例如,粘土)的收缩率制成的高温计,由一根摆杆制成,杆的一头在度盘前摆动,另一头与测温棒相连。 本品目包括“接触式温度计”,它们除指示温度外,还带有控制电气信号灯、报警器、继电器或开关的辅助装置。 本品目还包括金属及蒸气压力温度计,也有人称它们为“高温计”,能测量高达500~600℃的高温。 温度记录器也归入本品目,这种仪器由温度计与带有一个可将温度变化记录在鼓筒上的指示器构成,并通过机械或电气时钟机构,或者同步电机控制运转。 本品目不包括测定粘土等收缩率的“测温熔锥”,一种卡尺式仪器,用于在烧制陶瓷时根据从陶瓷窑中取出的试样确定烧制进程(品目90.17或90.31)。 三、气压表及气压记录仪 本组仪器是供测定大气压力用的,用于测定液体或气体压力的类似仪器(压力表)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0.26)。 常见的气压表有两种——水银气压表和膜盒式气压计。 普通的水银气压表由内贮水银、上端封闭的玻璃管构成,其中一种是将管子下端插在水银槽内,另一种则将管子下端弯成虹吸管状,大气压力作用于管子的开口一端。两种类型均使管内水银柱高度与气压相当,根据水银柱的升降(通过刻度标尺或度盘上的指针显示)即可测定大气压力。水银气压表包括福丁式气压表(带有可调节水银槽)、虹吸气压计,(带有可调整标尺)及船用气压计(用常平架固定)。 膜盒式气压计是通过大气压力作用于一个或多个抽空的波纹金属膜盒或一根薄壁金属弯管来测定气压,膜盒或弯管受气压影响产生形变,形变的位移经放大后传到标尺上的表针指示气压,或者被转换成电信号。 本品目还包括: (一)不仅可指示气压,还可指示高度的气压测高计。必须注意,本品目不包括只能指示高度的航空专用测高计(品目90.14) (二)弯管流体压力计,这种仪表以油等液体代替水银来压缩管内的气体。 气压记录仪是象温度记录器记录温度那样记录大气压力的仪器(参见上述第二组)。 四、湿度计及湿度记录仪 本类仪器用于测量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湿度,其主要类型有: (一)化学湿度计,用化学物质吸收水分,然后称其重量。 (二)冷凝式湿度计,采用“露点”方法测定(即水蒸汽开始冷凝的温度)。 (三)毛发湿度计,根据一根或多根毛发或塑料带在干湿不同环境下长度会发生变化的现象进行工作。毛发或塑料带绷张在一个配重并装有滑轮的框架上,滑轮的轴上连有可在刻度盘上摆动的针。有的这类装置将针的摆动转换成电信号。 (四)环状玻璃管湿度计,管的一部分充有水银并用对大气水蒸汽具有半透性的隔膜封其一端,当水蒸汽压力作用于水银时,环绕于一根轴上的管子产生位移,位移由与轴相连的刻度盘指针显示出来。有的这类装置将管子的位移转换成电信号。 (五)金属条湿度计,绕成螺旋状的金属条上涂布有受湿度影响会起变化的物质,受潮后金属条长度发生变化并传至所连轴杆,使轴杆上的指针在度盘上移动。有的这类装置将指针的移动转换成电信号 (六)电湿度计,一般是根据受湿度影响,特殊的吸收性盐(例如,氯化锂)的导电率或电气元件的电容量会发生变化的现象进行工作(有的这类仪器刻有标度,用来显示被测因素的露点)。 装饰性湿度计也归入本品目,它们由多少具有装饰性质的物品(农舍式小屋、塔楼等)和根据预测天气的好坏而进出的小塑像构成。另一方面,浸渍有化学物质,其颜色可根据大气湿度不同而发生变化的纸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8.22)。 同样归入本品目的湿度记录仪与毛发湿度计相类似,但可以通过与温度记录器记录温度一样的方式记录相对湿度的变化(参见上述第二组)。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测量固体物质湿度的仪器(品目90.27)。 五、干湿球湿度计 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湿度计,它们通过参照不同的温度来测定湿度,其温度是由一支记录气温的干温度计和一支通过浸透水的材料保持球部湿润,以水蒸发吸收热量的湿温度计来显示。 电测干湿球湿度计通常采用电阻温度计或半导体件代替普通干湿球湿度计的非电测温度计。 * * * 湿度计和干湿球湿度计具有广泛的用途,例如,应用于气象观测(气象站观测用及家用等)、实验室实验、冷冻加工、人工孵化及空气调节(特别是在纺织厂中)。 组合装置 本品目包括上述仪表的组合装置(例如,比重计、温度计、气压表、湿度计及干湿球湿度计的组合装置),除非加装的一种或多种其他装置使其具有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设备或器具的特征,(例如,品目90.15的气象观测仪器)。下列装置应归入本品目: 1.温湿记录仪、气压温湿记录仪及日光辐射计(仅由两支特殊温度表组合构成的仪器)。 2.测霜仪,即作霜冻预报的仪器,特别是应用于园艺方面,这也是一种主要由两支温度表构成的组合装置。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大气探测用的无线电探测器(参见品目90.15的注释)。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单独报验的本品目所列装置或仪表的零件及附件仍应归入本品目(例如,度盘、指针、箱盒、刻度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