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章注: |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 * * 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
品目注释: |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计、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粘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切片机: 10 —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20 — 色谱仪及电泳仪 30 — 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 50 — 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其他仪器及装置 — 其他仪器及装置: 81 — — 质谱仪 89 — — 其他 90 — 检镜切片机;零件、附件 本品目包括: 一、偏振计,用于测定偏振光经过旋光性物质后其振动面的旋转角度。主要由光源、装有起偏振和检偏振棱镜的光学装置、放置待分析物质的管座、观察目镜及测量刻度盘构成。 对于电子偏振计,除具有传统偏振计的基本光学元件外,还装有光电管。 二、半阴旋光计,用于分析偏振面或椭圆偏振光。 三、糖量计,一种用于测定糖溶液浓度的特殊偏振计。 四、折光仪,用于测定液体或固体折射率(检验物质纯度的最重要指数之一)的仪器,主要由棱镜光学系统、观察和读值用的目镜以及控制温度的装置(因为温度对折射率的影响极大)构成。其用途极广,特别是用于食品工业(检验食用油、黄油及其他油脂,分析果酱、果汁等)、玻璃工业、炼油工业及生物学研究等方面(检验血浆及排泄物等中的蛋白质含量)。 大部分折光仪是安装在底座或支架上,另外一些是手持式的,还有一些则可安装在生产槽桶的壁上。 五、分光仪,用于测量放射及吸收光谱的波长,主要由一个可调节狭缝准直器(待测光束由此入射)、一个或多个可调节棱镜、一个望远镜和一个棱镜台构成。某些分光仪(特别是红外或紫外光谱分光仪)装有多个棱镜或衍射光栅。 本类仪器包括:用于观测光谱的分光镜;将光谱照相记录在感光硬片或软片上(谱图)的摄谱仪;单色器(用于从线状光谱中分离出某种谱线或从连续光谱中分离出某些区段的光谱的仪器)。 但本品目不包括用于太阳观测的日光摄谱仪和日光观测镜(品目90.05),用于检验投射在屏幕上的光谱放大影像的光谱投影仪(品目90.08),利用光学观测方法对光谱图进行比较检验的测微显微镜及带有显微镜的光谱比较仪(品目90.11),以及测量电量的光谱分析仪(品目90.30)。 六、质谱仪及类似仪器,用于分析元素的同位素结构等。但本品目不包括用于同位素分离的电磁同位素分离器(品目84.01)。 七、比色计。所称“比色计”是指两类完全不同的仪器,一类是通过将某种物质(液体或固体)的颜色与三原色(红、绿、蓝)按适当比例混合产生的颜色比较来测定该物质的颜色,另一类比色计用于化学和生物化学分析中,它通过将溶液中物质颜色(或该物质与试剂反应后的颜色)与标准色板或色液作比较来测定溶液中该种物质的浓度。在后一类比色计中有一种是将待测溶液和标准溶液加入两支玻璃管中,并通过一个目镜和两个棱镜对其进行观测。某些比色计利用光电管工作;还有一些则通过带试剂的纸条与某种气体产生反应而变色的方式工作,它们利用两个光电管测量与气体反应前后的颜色。 本类还包括其他光学分析仪器,例如,比浊计和浊度计(用于测定溶液的浊度)、液体溶气计、荧光计(用于测定荧光,广泛应用于维生素、生物碱含量等的分析)、白度计和不透明度测试仪(专门用于测定纸浆、纸张等的白度、不透明度或亮度)。 八、气体或烟雾分析仪,用于分析炼焦炉、煤气发生炉、高炉等的可燃气或燃烧副产品(燃烧过的气体),特别是用于测定其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氢气、氮气或碳氢化合物等的含量。电子式气体或烟雾分析仪主要用于检测下列气体的含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氢气、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氨气。 有些本类仪器或设备是通过测定待测气体被适当的化学物质吸收掉或者燃烧掉的体积进行工作,它们包括: (一)奥萨特气体分析器,主要由一个吸气瓶、一根或多根吸收球管及一根量管构成。 (二)燃烧或爆炸气体分析器,这种仪器是在上述仪器上加装一个燃烧或爆炸球管(连有感应点火器等的铂毛细管、铂或钯电线导管)。 上述不同种类的仪器也可以组合使用。 其他类型的仪器有根据气体的密度,或者通过分凝及蒸馏(裂化)作用工作,还有的是利用下列原理工作: 1.某些气体的热导率。 2.作用于电极的可燃气体热效应(例如,烟道气中的一氧化碳及氢气)。 3.气体对紫外光、可见光、红外光或微波辐射的选择吸收。 4.气体磁导率的差异。 5.气体与一适当辅助气体成分发生的化学发光反应。 6.碳氢化合物在氢火焰中的火焰电离。 7.某一适当液体试剂与气体反应前后的传导率差异。 8.气体在测定池中与固体(特别是氧分析用的氧化锆)或液体电解发生的电化学反应。 必须注意,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气体或烟雾分析仪(即直接与高炉、煤气发生炉等相连的仪器)也包括在本品目内。但仅由实验玻璃器皿构成的装置应归入品目70.17。 九、电子烟度检测器,用于炉窑等。利用诸如以光束(或红外光线)直接照射光电管的方式工作。由于烟的浓度不同,通过透过烟的光束受其影响而使光电管电路中的电流发生变化,从而使标度指示器或记录系统工作,或者调节阀门。这种仪器还可带有报警装置。 只装有报警装置的电子烟度检测器应归入品目85.31。 十、沼气检定器及其他检定器(例如,二氧化碳检定器),包括在矿井或隧道中作瓦斯检查以及作管路渗漏检修等用的便携式气体检定器。 十一、分析气体中尘埃的仪器,它们是使一定量的气体流过一个滤片,通过称量检测前后滤片的重量进行工作。本类仪器包括检测空气中尘埃量及试验防尘面罩、滤器等的廷氏测尘器。这种仪器由用黑玻璃封盖的尘埃箱、光源、带有棱镜测量装置的光度头以及测量旋转角度的刻度圆盘标尺构成。 十二、溶解氧测定仪,利用极化槽或通过溶解氧与铊的化学反应(测定电解电导率的变化)来测量液体中的溶解氧值。 十三、极谱分析仪,通过对浸入溶液中的电极所获得的相关电流/电阻量的测算来测定液体组分,例如,水中的微量溶解金属。 十四、湿化学分析仪,用于测定液体中的无机或有机组分,例如,微量的金属、磷酸盐、硝酸盐、氯化物或积分参数〔例如,“化学需氧量(COD)”及“总有机碳量(TOC)”〕。这种分析仪由试样制备装置、分析装置(例如,离子灵敏电极)、光度计或旋光计构成。如果是自动仪器,还装有控制装置。 十五、粘度计及类似仪器,用于测定粘度(即液体的内摩擦系数)。 它们可利用以下方式工作: (一)毛细管原理,即测量在恒定压力下特定液体通过毛细管所需的时间(例如,奥斯特瓦尔德、恩格勒等粘度计); (二)固体与液体之间的摩擦效应;或 (三)一个球体在液体中的沉降时间。 十六、偏振光镜(应变观察器),用于测量玻璃的内应变(例如,在硬化、退火、熔接等过程中产生的应变,它们会使玻璃易于破裂)。这类仪器主要由装在一个壳体内的电灯、光线漫射装置、偏振器及偏振望远镜组成。玻璃内的应力分布以明亮晕色的形式显示出来。 十七、膨胀计,用于测量钢、合金、焦炭等因温度变化所引起的膨胀或收缩。这类仪器大多是记录式的(以机械记录方式绘图或者作照相记录)。 十八、测定孔隙率或渗透率(对于水、空气或其他气体等)的仪器,例如,孔率计或渗透仪(不要将其与测量物质磁导率的磁导计相混),可用于测量纸张、纺织纤维、织物、塑料、皮革、沙子等。 十九、测量液体表面或界面张力的仪器(例如,扭秤)。液体表面或界面张力一般通过下列三种因素之一进行测定:从特定毛细管流出的一滴液滴重量(或者给定液量的液滴数)(滴重法);液体在一定直径毛细管中的自由上升高度(毛细管上升法);以及从液面移离一只圆环所需的力。 二十、测量渗透压力的仪器(渗压计),即用对两种液体具有部分但不相等的渗透性的膜片将两种可混液体隔开时所产生的压力。 二十一、检验矿物油及其衍生物(例如,焦油、沥青、柏油等)的仪器,包括有测定矿物油的闪点、凝固点、流点及滴点等,石蜡的熔点,油脂及焦油的水分、杂质、硫含量及稠度,以及浊点、冻点等的仪器。 二十二、pH计及rH(氧化还原值)计。pH计用于测量表示溶液或混合剂酸碱度(以纯水为中性标准)的因素,rH计用于测量溶液的氧化或还原能力。本类仪器的工作原理各异,但最常见的是采用电测系统,其电极产生的电势差与溶液的pH值或rH值成一定比例。除用于测量外,本类仪器还可用于自动控制。 二十三、电泳仪,利用直流电流通过溶液所造成的浓缩度变化进行工作,溶液中的带电粒子根据生成物的性质而具有不同的迁移速率。 本类仪器通常装有光度测量装置,该装置由光电管及直接以光密度单位刻度的毫安计构成。它们用于各种溶液(蛋白质、氨基酸等)的分析,各种物质(血浆、激素、酶、病毒等)的检验以及聚合现象的研究。 二十四、色谱仪(例如,气相、液相、离子或薄层色谱仪),用于测定气体或液体组分。待分析气体或液体通过吸附物质形成的色谱柱或薄层,再利用检测器进行测定。待分析气体或液体的特征是以其本身通过色谱柱或薄层所需时间来表示,而它们的不同组分的定量分析则依据检测器给出的信号强度来表示。 二十五、电子滴定计,利用测量电极对水、银盐、卤素等进行滴定测量。 二十六、分析仪器,有时也称为“固体湿度计”,根据物质的介电常数、电导率、对电磁能量或红外辐射的吸收进行测量。 二十七、电导率计,用于测定溶解于液体的盐、酸或碱的电解电导率或浓度。 二十八、光电池密度计及显微光密度计,用于测量摄谱仪所拍照片的密度及分析其他任何记录于照相乳剂上的现象。 二十九、光度计,通过将待测量光与标准光源光从一定位置上以同等强度投射在固定面积上来测量光的强度。如果仪器不是比较两种光的强度而是比较它们的光谱,则称为分光光度计。 光度计在各种光学工程及分析中有着广泛的用途〔例如,用于测定浓缩程度、固体物质的亮度和透明度、感光板或胶片的曝光度(光密度计)、透明或不透明固体物质及溶液的颜色深度等〕。 应用于照相或电影摄影的某些光度计称为“曝光表”,用于测定曝光时间长短或光圈大小。 三十、照度计(用于以“勒克司”为照度单位测定光源照度)。 三十一、量热器,用于测量固体、液体或气体吸收或放出的热量,其主要类型有: (一)本生冰量热器,利用冰融化引起的体积变化工作,由一个被冰块包围、放置于水槽中的试验管和带刻度的水银管构成。 (二)贝特洛量热器,根据热传递原理工作,主要由一个盛有水并放置在另一个同样盛有水的大筒中的热量筒构成,水中插有搅拌器和温度计。目前,有两种量热器是根据同样的原理工作的,即: 1.测定气体或液体燃料比热的量热器,该仪器使水流过有一定量的气体或燃料在其中燃烧的燃烧室,通过测量流入和流出的水的温差进行工作。 2.弹式量热器,用于测定物质的燃烧热值。它有一个盛放一定量的待测固体或液体样品并装有加压氧气的钢制容器(弹式容器),利用适当装置点燃处于氧气中的试样,然后把弹式容器放置在水量热器中测出所产生的热量。 本品目还包括安装在生产气体并产生一定热值的发生器上的工作用量热器,但如果它们连接有将混合气体保持在给定热值水平上的调节装置则不包括在内(一般归入品目90.32)。 三十二、冰点测定器及沸点测定器,但具有实验用玻璃器皿特征的除外(品目70.17)。 三十三、临床实验室用于体外诊断测试的仪器和设备。 * * * 本品目还包括检镜切片机,在显微观察中用于从待检物体上切下特定厚度的极薄检片标本。检镜切片机有多种类型,例如,手动式(一种直锋刀片)、旋转式、滑动式(水平或倾斜滑动)等。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也包括可以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仪器、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耐火材料制的实验用器具(甑、罐、坩埚、烧杯、浴器及类似品)(品目69.03),以及其他陶瓷制的类似物品(品目69.09)。 (二)实验用玻璃器皿(品目70.17)(详见下文)。 (三)显微镜(品目90.11或90.12)。 (四)精密天平(品目90.16)。 (五)X射线等设备(品目90.22)。 (六)品目90.23的示范装置。 (七)某些材料试验机器及器具(品目90.24)。 (八)品目90.25的比重计、温度计、湿度计及类似仪表,不论是否供实验用。 (九)品目90.26的仪器。 * * * 既可归入本品目,又可归入品目70.17(实验用玻璃器皿)的货品的归类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下述规则进行归类: 1.如果物品具备玻璃器皿的基本特征(不论是否刻度、标度,也不论是否附带有橡胶等材料制的塞头、接头等),即使通常可作为某种仪器或装置看待,也不应归入本品目。 2.一般来说,仅部分以玻璃制成,而主要还是以其他材料制成,或者虽以玻璃制部件构成,但带有固定安装在框架、台座、箱壳及类似品上的即不视为具备玻璃器皿的基本特征。 3.对于带有测量仪(例如,压力计、温度计)的玻璃组件,即可作为本品目的仪器进行归类。 因此,下列有简单刻度的玻璃器皿应作为器具归入品目70.17: 检验乳制品的奶油计、乳脂计及类似仪器;清蛋白计及尿素计;量气管;体积计;基普或克耶达器具及类似品;碳酸计;测定分子量等用的冰点及测定器及沸点计。 * * * 本品目也不包括属于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不论是否电气的),即使其因功率或尺寸小以及结构一般而明显用于实验的(例如,供制作或加工标本用的)。它们有:烘箱、高压釜、干燥及蒸汽炉或柜、干燥器、破碎机及搅拌机、离心机、蒸馏釜、压榨机、过滤器及压滤机、搅拌器等。 同样地,加热器具(本生灯、蒸汽加热槽等)、工具、实验用器具(例如,实验台、显微镜台、通风橱等)以及刷子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中(第十五类、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