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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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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钟表玻璃及钟锤(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表链(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1.13或71.17); (三)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类似品(一般归入品目71.15);但钟、表发条则应作为钟、表的零件归类(品目91.14); (四)轴承滚珠(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3.26或84.82); (五)品目84.12的物品,不需擒纵器可以工作的; (六)滚珠轴承(品目84.82);或 (七)第八十五章的物品,本身未组装在或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钟、表机芯内,也未组装成专用于或主要用于钟、表机芯零件的(第八十五章)。 二、品目91.01仅包括表壳完全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以及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与品目71.01至71.04的天然、养殖珍珠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合制的表。用贱金属上镶嵌贵金属制成表壳的表应归入品目91.02。 三、本章所称“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 四、除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钟、表的机芯及其他零件,既适用于钟或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例如,精密仪器)的,均应归入本章。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主要用于计时或进行与时间有关的某些操作的器具,其中包括适于个人随身佩带的时计(手表及秒表)、其他时计(普通钟、装有表芯的钟、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辆用钟等)、时间记录器、时间间隔测量仪以及定时开关;通常还包括它们的零件。 这些物品可用各种材料(包括贵金属)制成,也可以用天然或养殖珍珠,或者用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进行装饰(参见品目91.11及91.12的注释)。 与某些其他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墨水台、压纸器、拍纸薄、烟草罐、香烟或雪茄烟打火机、手提包、脂粉盒、烟盒、活动铅笔、手杖等)组装在一起的钟表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进行归类,但其内部装有照明装置的钟表仍应归入本章。 除在各品目注释中具体列出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日昝仪(日规)、沙漏及水漏(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音乐自动装置(机械鸣禽及类似品)及没有钟表面的百音盒(品目92.08)。 (三)玩具钟表及制成钟表状的圣诞树装饰品,例如,没有钟表机芯的钟表饰物(品目95.03或95.05)。 (四)商店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品目96.18)。 (五)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钟表主要由两大部件组成:机芯及装机芯用的容器(盒、壳等)。 机械钟表的机芯由下列零件组成: 一、芯体或框架,通常由夹板及横担构成。夹板是机芯的主要支架,用螺钉及销钉将横担固定于夹板上。有些芯体或框架除了有横担及夹板外,还装有一个或多个用以固定机芯某些零件(走针机构、闹机构等)的附加板(例如,钟表面板、下托板盖)。 二、驱动机芯的装置,通常由摆锤或发条构成;也可用电能或利用温度变化或气压变化作为能源。 三、齿轮系,即连接驱动装置及擒纵器并使时间得以计量的齿轮系统。 四、走针机构,即将分针的转动与时针的转动连接起来的一系列零件。在带钟表面的机芯中,走针机构通常安装在面板及夹板之间。 五、擒纵机构,它向摆锤或摆轮及游丝提供必要的动能并控制齿轮系统的转动。 最常见的擒纵机构是锚式或叉瓦式、销钉式、工字轮式及棘爪式擒纵器。 六、调节机构,调节驱动机构所产生的运动。它包括摆锤、摆轮及游丝的组合体、音叉、压电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 七、上发条及拨指针机构(通过按销、拉销或摇杆等进行操作)。 已装配的机芯与面板及指针一起安装于容器或壳子内。 摆轮、擒纵器零件及齿轮系零件精密地装于枢轴上。在廉价钟表中,它们直接装于夹板及横担的金属上,但在较高级的钟表中,轴承均用耐磨宝石制成。 钟表可配有报时装置、闹机构或一组钟乐装置。这些装置等均需使用特种机芯。 机械钟表可手动或电动上发条,也可自动上发条。 * * * 本章的钟表可以是电气的(包括电子的),例如: (一)使用干电池或蓄电池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短(每次几分钟)。这类钟具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磁装置定时上发条。 (二)与供电网连接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长(每次几小时)。这类钟也装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异步电动机)定时上发条。 (三)用干电池、蓄电池或供电网驱动的摆钟,摆锤在电磁装置的作用下不断摆动。 (四)用干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钟、表,它们带有调节装置(音叉、压电石英晶体等)。这种调节装置在电子电路的作用下不断振荡。 (五)同步电钟。这类钟接上稳频电流,因此它们仅由马达及齿轮系构成,不带控制装置。 电钟系统的说明,参见品目91.05的注释。 有些电钟配有校正时间的遥控装置。 * * * 根据本章注释三对表芯的规定,其尺寸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厚度计算 表芯厚度是从表面支架的外平面(若表面支架装于表芯中的,则为显示板的可见表面)至相对另一边的最远外平面的距离,但突出于平面上的螺钉、螺母或其他紧固件的高度不计在内。 2.宽度、长度或直径的计算 相应地,计算宽度、长度或直径(通过其对称轴进行测量)时,也不包括上弦芯轴或表柄头的长度。 |
品目注释: |
91.06 时间记录器以及测量、记录或指示时间间隔的装置,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的(例如,考勤钟、时刻记录器): 10 — 考勤钟、时刻记录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由钟表机芯(包括辅助或同步马达钟芯)驱动的或由同步马达(不论有无减速齿轮)驱动的下列货品: 一、用以记录某一动作或操作发生时刻的器具;以及 二、用以测量、记录或其他指示时间间隔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器具。 这些器具可具有指示时、分或秒的面板。但本品目的某些器具,例如,考勤钟、值班员考勤钟及信鸽记时器,有时则没有表示时间的面板。 本品目包括: (一)考勤钟,用于记录雇员到、离工厂、车间等的时间。这类钟是由一只内装有时钟、由钟芯驱动的日戳、撞针及色带的箱子构成。雇员将其卡片插入机器,撞针即在机械或电力驱动下将准确的日、时及分打印在卡片上。雇员的出勤时间可以从卡片上计算出来。机械八天钟及电钟是最常用的钟。它们可以是独立的或需与母钟连接的,也可以本身就做为母钟。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们有时装有报时装置或警报器(参见品目91.05的注释)。 (二)时刻记录器,类似于上述(一)款的考勤钟,但还可将月份、年份、编号或其他项目记录下来;其中有些记录器还装有可将工作时间(例如,每日或每周)累加起来的装置。这类记录器还可用于加盖邮件、帐单、费用单等的日戳。 (三)值班员考勤钟,通常是手提式的。它们具有一个用以驱动纸制钟面或日戳装置的钟芯。值班员用特制钥匙在考勤点记录其定时巡逻值班地点的时间(时、分、地点编号),记录方法是在旋转钟面上打孔、盖戳或用色带打印在纸条上。 (四)信鸽记时器,用以记录信鸽到达比赛终点的时间。这类记时器是一个手提式箱子,箱内装有一个钟、一个鸣铃鼓筒及一个用以记录到达日期、时、分及秒的装置,可通过在纸带上打印或者在圆盘或纸带上穿孔来记时。 (五)主振频率控制器,与同步电钟、定时开关等系统一起使用。这些器具具有用以指示标准时间、同步电钟时间及两者时差的钟面。它们主要由指示时差的机构、由母钟控制并指示标准时间的子钟芯、同步电钟芯、各种触点、信号装置或调节装置组成。 (六)量时器,用以测量电触点开、关之间短时现象的持续时间。这些量时器用以检测供电仪表、测量人的反应速度等。其主要部件是一个同步马达、一个电磁耦合器及一个带有可以表示秒及百分之几秒钟面的计量表,所有这些部件均装于一个盒子里。当量时器工作时,同步马达持续地转动,并与测量现象持续时间的计量表耦合。 没有钟芯或同步马达的电气或电子量时器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0.30)。 (七)运动会用的台式计时器或运动场用计时器,用分和秒表示到达或比赛时间。 带钟面的体育运动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1.05)。 (八)用以测量某一进程持续时间的秒钟及其他计时器。这些计时器具有一个秒针钟面、一个累计分钟总数的钟面及一根用以开关的拉杆。 (九)记录电话通话持续时间的计时器,这类计时器象秒钟一样操作并可带报时机构。 (十)运动会用的时间记录器,带有同步马达机芯,通常用石英晶体振荡器控制。它们记录时间的精确度可达百分之一秒,还可记录到达或出发的次序;它们可以通过照相记录,也可通过在匀速运动的纸带上打印或穿孔进行记录。 运动会计时器用的辅助装置(计时器用座架及夹件、启动门、光电池、声频、电频或无线电报传输设备等)应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品目。 (十一)短时间进程计时器。这种器具在规定的分钟(通常最长为60分钟)到后即自动打铃;它们装有一个闹钟机芯及一个一般标有0~10、0~30或0~60数字的钟面。它们用于进程需加控制的各个领域中。 但定时开关不归入本品目,定时开关与进程计时器不同之处在于到了给定时间不是驱动报时装置,而只把电路“接通”或“断开”(品目91.07) (十二)子钟(通过母钟操作),只有分针及秒针或只有秒针(供调校手表等用)。 (十三)台球计,它利用钟芯来指示打球时间或根据打球时间指示应付费用。 (十四)奕棋者用的时钟,由两只带有指示时及分钟面的钟芯或表芯及两个用以开、关机芯的按纽或拉杆组成。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上述器具用的外壳(归入品目91.12或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品目,参见品目91.12的注释)、钟表机芯(品目91.08至91.10)及钟表机芯零件(通常归入品目91.10或91.1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第九十章的仪器及器具,不论是否装有表芯或钟芯,但未带有指示时间的板,例如,潮标记录器及地震仪(品目90.15);气压记录仪及温度记录仪(品目90.25);压力计(品目90.26);供应或生产气体、液体或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品目90.28);转数计、生产计数器、速度计、转速计、车费计、里程计及通过计数法测量短暂时间间隔的仪器及器具(品目90.29);量距仪表(品目90.31)。 (二)测天表、记时表及秒表(品目91.01或91.02)。 (三)节拍器(品目9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