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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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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传声器、扩大器、扬声器、耳机、开关、频闪观测仪及其他附属仪器、器具或设备,虽用于本章物品但未与该物品组成一体或安装在同一机壳内; (三)玩具乐器或器具(品目95.03); (四)清洁乐器用的刷子(品目96.03);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或 (五)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用于演奏品目92.02、92.06所列乐器的弓、槌及类似品,如果与该乐器一同报验,数量合理,用途明确,应归入有关乐器的相应品目。 品目92.09的卡片、盘或卷,即使与乐器一同报验,也不视为该乐器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单独报验的物品对待。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乐器(品目92.01至92.08); 二、乐器的零件及附件(品目92.09)。 某些乐器(钢琴、吉他等)可以带有电气拾音器及扩音器,只要它们在没有电气装置时仍可象普通的同类乐器一样演奏,则仍应归入本章的相应品目。而这类电气设备本身除非已构成乐器的不可分割部分或与乐器装于同一机壳内,否则均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85.18)。 没有电气或电子设备时即不能演奏的电气或电子乐器(品目92.01的自动钢琴除外)应归入品目92.07(参见相应的注释)。因此,品目92.07包括静电或电子的吉他、风琴、钢琴、手风琴、钟琴及类似乐器。 本章的乐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包括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也可镶嵌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用于演奏品目92.02弦乐器的弓及拨子以及用于演奏品目92.06打击乐器的棒(包括软头棒)及槌,如果与该项乐器一同报验且数量合理,用途明确的,可归入有关乐器的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92.09。但是,品目92.09所列的卡片、盘或带卷,即使与乐器一同报验,也不应视为该乐器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单独报验的物品对待。 除在以下注释中专门列名的不包括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电子音乐组件(品目85.43)。 (二)由于所用材料的性质、粗糙的加工、音质的次劣或其他特征而可明显确定为作玩具用的乐器(第九十五章)。例如,某些口琴、小提琴、手风琴、小喇叭、鼓、百音盒。 (三)收藏品(品目97.05)(例如,具有历史学或人类学研究意义的乐器)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
品目注释: |
92.02 其他弦乐器(例如,吉他、小提琴、竖琴): 10 — 弓弦乐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用弓演奏的乐器 这类乐器主要有小提琴、六弦提琴及中提琴(中提琴比普通小提琴稍大)、大提琴、低音古提琴及低音提琴。 二、其他弦乐器 本组包括: (一)拨弦乐器。这种乐器的琴弦成直线排列,用手指或小尖片(拨子)拨动琴弦使其瞬间变位,即可发生声振动。拨子可用木料、兽牙、龟壳、塑料等制成。这种乐器有: 1.曼陀林琴(深度弓背的那不勒斯曼陀林琴、平背曼陀林琴、大曼陀林琴等)。 2.吉他。 3.日尔曼琵琶(曼陀林琴的一种)。 4.班卓琴(一种琴颈窄长的乐器,其琴身是圆的,具有扁平的背及用鼓皮制成的扁平腹板)。 5.尤克里里琴(粗颈小吉他)。 6.古瑟尔琴(或齐特拉琴)。这类乐器具有一个状似梯形的共鸣箱及数量众多的金属琴弦。 7.巴拉莱卡琴。 8.竖琴。竖琴是用于弹拨的弦乐器,它们具有一个三角形架及按一定长度顺序排列的弦。 (二)其他乐器,例如: 1.风鸣琴。它们用于花园等处。由一系列的弦安装于共鸣箱上构成,当放于风流动处时便可发生天然的谐音。 2.辛巴洛琴,它们具有一个框架,钢弦装于架上。演奏时用软头槌敲打,用于吉普赛管弦乐队。 对于一些乐器,尤其是吉他,声音可用电子扩音器扩大,也仍可归入本品目;但是,有些电子乐器,例如,没有共鸣箱的吉他,应归入品目92.07(参见本章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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