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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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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传声器、扩大器、扬声器、耳机、开关、频闪观测仪及其他附属仪器、器具或设备,虽用于本章物品但未与该物品组成一体或安装在同一机壳内; (三)玩具乐器或器具(品目95.03); (四)清洁乐器用的刷子(品目96.03);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或 (五)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用于演奏品目92.02、92.06所列乐器的弓、槌及类似品,如果与该乐器一同报验,数量合理,用途明确,应归入有关乐器的相应品目。 品目92.09的卡片、盘或卷,即使与乐器一同报验,也不视为该乐器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单独报验的物品对待。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乐器(品目92.01至92.08); 二、乐器的零件及附件(品目92.09)。 某些乐器(钢琴、吉他等)可以带有电气拾音器及扩音器,只要它们在没有电气装置时仍可象普通的同类乐器一样演奏,则仍应归入本章的相应品目。而这类电气设备本身除非已构成乐器的不可分割部分或与乐器装于同一机壳内,否则均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85.18)。 没有电气或电子设备时即不能演奏的电气或电子乐器(品目92.01的自动钢琴除外)应归入品目92.07(参见相应的注释)。因此,品目92.07包括静电或电子的吉他、风琴、钢琴、手风琴、钟琴及类似乐器。 本章的乐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包括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也可镶嵌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用于演奏品目92.02弦乐器的弓及拨子以及用于演奏品目92.06打击乐器的棒(包括软头棒)及槌,如果与该项乐器一同报验且数量合理,用途明确的,可归入有关乐器的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92.09。但是,品目92.09所列的卡片、盘或带卷,即使与乐器一同报验,也不应视为该乐器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单独报验的物品对待。 除在以下注释中专门列名的不包括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电子音乐组件(品目85.43)。 (二)由于所用材料的性质、粗糙的加工、音质的次劣或其他特征而可明显确定为作玩具用的乐器(第九十五章)。例如,某些口琴、小提琴、手风琴、小喇叭、鼓、百音盒。 (三)收藏品(品目97.05)(例如,具有历史学或人类学研究意义的乐器)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
品目注释: |
92.09 乐器的零件(例如,百音盒的机械装置)、附件(例如,机械乐器用的卡片、盘及带卷);节拍器、音叉及各种定音管: 30 — 乐器用的弦 — 其他: 91 — — 钢琴的零件、附件 92 — — 品目92.02所列乐器的零件、附件 94 — — 品目92.07所列乐器的零件、附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拍器、音叉及定音管 本组包括节拍器、音叉及定音管,不论其是否供演奏音乐用或其他用途的。 节拍器是小型的机械装置,用以指示演奏音乐的准确速度;它们通常装于角锥体形的盒子内,还可配有铃。其主要零件是下端装有枢轴的打拍棒;打拍棒的动作快慢可通过装在棒后面的标尺进行调节。 本组还包括工业用途的节拍器,这些节拍器装有电触点。 音叉通常是小型U字形金属棒,振动时发出一个音符;本组还包括音乐厅用的大型音叉,这种音叉是由装于共鸣箱上的金属舌片构成,并用槌打击发音。 定音管是口吹发音的,由一个或多个簧片或簧管组成,它们通常可发出几个(4个或6个)音调。 本组还包括在医学上供频闪观测用的音叉(尤其用于听力测试。测听力时,它们能按预先的调整发出宽带的声音振动,通常与多种仪器一起装于同一盒子内)。有些医用音叉还装有电气装置,以维持振动。 二、百音盒的机械装置 参见品目92.08的注释。 三、乐器用弦 本组包括真弦乐器(钢琴、竖琴、小提琴、大提琴、曼多林琴等)用弦。这些弦通常用下列材料制成: (一)肠线(通常用羊肠制)。肠线弦根据所需粗度由若干股肠线制成,每股线可由肠纵长切割而成的肠条或整条肠子构成。 (二)丝。丝弦通常由140股丝线构成,其外观与肠线弦相同。它们薄薄地涂上一层阿拉伯树胶并用白蜡抛光。 (三)化学纤维单丝(通常是尼龙的)。 (四)钢丝(通常是不锈钢丝),铝丝、银丝、铜丝等。金属丝可以是单股金属丝,也可以是外包金属丝(沿金属芯线卷绕)的金属芯线,这种弦称作“金属绕线弦”。 (五)外包金属丝(铝丝或其他贱金属丝,不论是否镀银;银丝等)的肠丝、尼龙丝。金属丝沿芯线卷绕的称作肠绕线弦、丝绕线弦或尼龙绕线弦。 乐器用弦可以根据其加工状况加以识别。(钢丝弦由抛光金属制成,其直径经精确测量。肠线弦规格完全相同且直径是一致的;有些肠线弦是白色半透明的,而其他弦(如竖琴弦)有时也染成红色或蓝色等)。乐器用弦还可从其包装情况(用小纸袋、封袋及类似品包装,常印有使用说明)进行识别。此外,有些弦(尤其是金属弦)带有环或小金属球,以便装于乐器上。 本品目不包括不能确定为做乐器弦用的金属丝、肠线及合成纺织纤维单丝(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应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品目)。 四、其他零件及附件 本组包括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上述第二、第三组所述货品除外),但不包括扬声器及声频放大器(品目85.18)。一般来说,本组也不包括未与乐器零件及附件组装在一起的电子器具(电动机、光电池等)。 本组包括: (一)钢琴、风琴、簧风琴及类似乐器的零件,例如: 完整的键盘(即装于框架上的全套音键);钢琴的机械装置(即连同音槌的多键控制器,包括制音器);钢琴或簧风琴的琴壳;共鸣板;木架或铸铁架;踏板机械装置及踏板;校音弦轴;簧风琴的金属舌片(或簧片);键盘用的键;音槌等用的槌、制音器、杆及音叉;风琴的风琴管、风箱、风囊及其他零件(包括琴壳)。 手风琴的按键、音栓、风箱及键盘也归入本品目。 但本品目不包括仅经简单切割成长方形的小片兽牙、骨或塑料,这些小片需经抛光、圆角或进一步加工后才能作乐器按键的套壳;这些片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品目(品目96.01或第三十九章)。 (二)品目92.02所列乐器(弦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曼陀林琴、吉他或类似乐器的琴体;吉他或曼陀林琴的“机构”(即装在琴颈两端卷耳上用以适当绷紧琴弦的弦轴、蜗杆及齿轮);小提琴、大提琴或类似乐器的零件,例如,琴背、琴腹、琴颈(不论是否已组装)、指板、琴马、琴桥、系弦板(装弦用板)及系弦钮、弯边(琴腹与琴背之间)、弦轴(装于涡卷形头用以调整琴弦张力的键钮)、琴弦校正器等;大提琴及低音提琴用支柱(供支撑放置于地上的乐器用);弓及弓零件(棒、弓把、夹线螺钉等),包括弓用马鬃束、拨子、弱音器、颏托。 (三)品目92.07所列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风箱(供电子钢琴、电子风琴及电子钟琴用的)、踏板机械装置及踏板、键盘、音调轮(专用风琴用)。 关于电子零件及附件,请参见品目92.07的注释。 (四)品目92.05所列“木管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供所谓“木管乐器”(竖笛、横笛及类似乐器)用的车削而成的木制零件;乐器的金属管体;调音短管;延伸管;各种类型的乐器吹口及吹口盖;簧片;阀门及阀门控制钮;按键、环、箍、铃、弱音器;键垫(供横笛、竖笛等用)。 (五)打击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棒,不论是否带软头的;各种类型的木槌;鼓刷;伴舞乐队用的踏板;钹架;鼓筒及背带等;木琴或类似乐器的板、片、台及支架;切成圆形或近似圆形并可明显确认作为鼓皮及类似品用的皮张;用以绷紧某种乐器(例如,鼓)的皮面用的带(通常由大麻、黄麻或剑麻制成);明显用于穿过小鼓下方鼓面的肠线或金属线(响弦)。 * * * 本品目还包括: 1.固定乐器用的乐架。安放乐器(例如,小鼓或萨克斯管)用的架座〔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除外(品目96.20)〕。 2.演奏乐器用的机械装置。它们是使用卡片、圆盘、带卷进行机械操作,演奏键盘乐器的辅助装置,可以手摇、脚踏或用风囊操作,也可以靠机械或电气驱动。这些装置可装于乐器(一般为钢琴或簧风琴)的内部或外部。 3.自动乐器用的卡片、圆盘、带卷,不论其是否与有关乐器一同报验的均应归入本组(参见本章注释二)。
* * *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铰链、手柄、配件(例如,供钢琴用);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调音工具(品目82.05)。 (三)供百音盒或机械鸣禽用的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的弹簧动力装置(时钟机构)(品目84.12)。 (四)未装配乐器零件或附件的钟表机芯(品目91.08至91.10)。 (五)钢琴凳(94.01)、落地式乐谱架或乐谱台(品目94.03)及钢琴用蜡烛托架(品目94.05)。 (六)模制成一定形状的弓弦用松香(品目96.02)。 (七)供长笛、双簧管等用的清洁刷(品目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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