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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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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龟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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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3.07 剑、短弯刀、刺刀、长矛和类似的武器及其零件;刀鞘、剑鞘 本品目包括剑(包括藏有剑的手杖)、短弯刀、刺刀、长矛、梭镖、戟、曲刀、短剑及匕首等武器。这些武器通常用优质钢作刃,有时还配有精致的护罩或护手板。 这些武器即使只作仪仗或装饰用,或只用作舞台道具,也应归入本品目。 这些武器的刀片大部是固定的,但有些匕首及短剑具有活动刀片,通常藏于刀柄内,可用手或弹簧装置将其打开或锁住。 本品目还包括本品目兵器的零件。例如,剑身(包括坯件,即使只经锻制的)、柄、护罩、把手,以及剑、刺刀、短刀等的鞘和套。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佩挂剑、刺刀等用的挂带及类似装备,皮革制的(品目42.03)或纺织材料制的(品目62.17);剑结(一般归入品目42.05或63.07)。 (二)作为刃具的狩猎、露营以及其他用途的刀(品目82.11)及其刀鞘(通常归入品目42.02)。 (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鞘和套(品目71.15)。 (四)钝头击剑(品目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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