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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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舞会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服),无论是否附带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十六)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七)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八)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九)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二十)各种灯串(品目94.05); (二十一)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二十二)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三)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六、品目95.08中: (一)“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用于运载、传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包括水道),或者特定的区域,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 (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是指特征为特定的涉水区域且无设定路径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这些设备仅包括专为水上乐园设计的设备;及 (三)“游乐场娱乐设备”是指凭借运气、力量或技巧来玩的游戏设备,通常需要操作员或服务员,可安装于永久性建筑物或独立的摊位,这些设备不包括品目95.04的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为具体的设备。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 (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篷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品目63.06)。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2】 |
品目注释: |
95.03 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本品目包括: 一、带轮玩具 这些玩具通常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等方式推进。某些单脚滑行车直接由人用脚蹬地推动。其他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 这些玩具包括: (一)儿童脚踏三轮车及类似品,但品目87.12的自行车除外。 (二)两轮或三轮踏板车,供儿童乘骑,同时也可供青少年及成人乘骑之用。它们带有可调或不可调的操纵杆及实心或充气的小车轮,有时装有自行车式的把手、手动或脚动的后轮刹车装置。 (三)动物形状的脚踏或手摇带轮玩具。 (四)脚踏车,通常为微型运动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 (五)手杆摇动的带轮玩具。 (六)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七)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 二、玩偶车(例如,手推玩偶车),包括折叠式的 本组包括玩偶车,无论是否折叠式,装有两个或多个轮子。例如,椅式手推车、手推玩偶车等。本组还包括玩偶车的寝具,类似于玩偶床上的用品。 三、玩偶 本组不仅包括儿童娱乐用玩偶,而且还包括装饰用玩偶(例如,闺房玩偶、吉祥玩具)、普通木偶戏及提线木偶戏用的玩偶或滑稽玩偶。 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铸纸品制成或用多种上述材料制成。它们可以装接有肢体、头或眼部活动机械装置以及人造发音装置等,还可以穿上衣服。 本品目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身体、四肢、眼(但未装配的玻璃眼珠应归入品目70.18)、眼睛活动装置、发音装置或其他机械装置、假发、玩偶衣服、鞋及帽。 四、其他玩具 本组包括主要供人(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但是,根据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品目。本组包括: 除上述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以外的所有各种玩具。本品目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 它们包括: (一)动物或非人类生物形状的玩具,即使明显带有人的物理特征(例如,天使、机器人、魔鬼、妖怪)也属于本组,包括木偶戏中用的玩具动物。 (二)玩具手枪及其他枪炮。 (三)建筑玩具(建筑套具、积木等)。 (四)玩具车辆(上述第一部分所列的货品除外)、火车(不论是否电动)、飞机、船舶等及其附件(例如,火车轨道、信号)。 (五)供儿童乘骑但不装轮子的玩具,例如,摇摆木马。 (六)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 (七)玩具气球及风筝。 (八)锡制玩具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 (九)玩具运动器材,不论是否成套(例如,成套的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棒)。 (十)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独轮手推车。 (十一)玩具电影放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 (十二)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音乐盒等)。 (十三)玩偶房屋及家具,包括床上用品。 (十四)玩具餐具及其他玩具家居用品,玩具商店及类似品,农场用具等。 (十五)玩具计算器(算盘)。 (十六)玩具缝纫机。 (十七)玩具钟表。 (十八)玩具教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的成套玩具)。 (十九)铁环圈、跳绳(品目95.06的货品除外)、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球除外)。 (二十)主要为图画、玩具、模型的书及单页,供剪裁及组合用;有“站立”或活动人物的书,以玩具为其主要特征的(参见品目49.03的注释)。 (二十一)玩具弹子(例如,各种形状的条纹玻璃弹子或供儿童娱乐用并已装成小包的各种玻璃球)。 (二十二)玩具钱箱、婴儿摇鼓、玩偶盒、玩具戏院,不论其是否带有人物等。 (二十三)儿童用的室内或室外玩具帐篷。 以上某些物品(玩具枪、工具、园艺用具、锡制玩具兵等)通常是成套包装的。 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等)可具有极为有限的“实用价值”,但它们一般以其规格及有限的实用性与真正的缝纫机等物品相区别。 五、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 本品目包括主要供娱乐用的模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作模型或其他模型,以及制造这些模型的套装材料及零件,但品目95.04的具有竞技游戏性质的套装件除外(例如,遥控赛车及其轨道的套装件)。 本组也包括与实物大小相同或放大了的模型,只要它们主要是供娱乐之用。 六、各种智力玩具。 * * * 成套货品的某些物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但包装成套,明显用作玩具(例如,化学、缝纫等的成套教学玩具)的,则应归入本品目。 同样,根据本章注释四的规定,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 (一)这些组合物品为零售包装,但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且; (二)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一般由本品目所列的一项物品与一项或多项搭配物品(例如,促销用小商品或者少量糖果)组成。 * * * 零件及附件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品目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 1.音乐盒机构,根据其外形、构成材料及简单设计不能用于品目92.08的音乐盒的。 2.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品目85.01的电动机除外),例如,用于飞机、船舶模型,其主要特征是气缸容量小、马力小、重量轻、体积小。 本品目不包括: (一)儿童用颜料(品目32.13)。 (二)儿童娱乐用塑型膏(品目34.07)。 (三)品目49.03的儿童图画书。 (四)转印贴花纸(品目49.08)。 (五)品目83.06的铃(包括三轮车或其他带轮玩具用的铃)、锣或类似品。 (六)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七)配有玩偶人像的音乐盒(品目92.08)。 (八)纸牌游戏品(品目95.04)。 (九)纸帽、“射出”玩具、面具、假鼻及类似品(品目95.05)。 (十)品目96.09的儿童用粉笔及彩色蜡笔。 (十一)品目96.10的石板及黑板。 (十二)人体活动模型及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品目96.18)。 (十三)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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