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章注: |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舞会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服),无论是否附带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十六)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七)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八)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九)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二十)各种灯串(品目94.05); (二十一)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二十二)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三)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六、品目95.08中: (一)“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用于运载、传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包括水道),或者特定的区域,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 (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是指特征为特定的涉水区域且无设定路径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这些设备仅包括专为水上乐园设计的设备;及 (三)“游乐场娱乐设备”是指凭借运气、力量或技巧来玩的游戏设备,通常需要操作员或服务员,可安装于永久性建筑物或独立的摊位,这些设备不包括品目95.04的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为具体的设备。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 (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篷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品目63.06)。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2】 |
品目注释: |
95.04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桌上或室内游戏,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使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游乐机器(+): 20 — 台球用品及附件 30 — 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其他游戏用品,但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除外 40 — 游戏纸牌 50 —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但子目9504.30的货品除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类型的台球桌(不论是否带脚)及其附件(例如,击球杆、击球架、球、台球粉、球式或滑动式记分牌),但本品目不包括机械记分器(滚筒式及类似型式的记分器)(品目90.29)、装有钟表机芯用以表示游戏时间或根据游戏时间支付费用的记录器(品目91.06),以及台球杆架(归入品目94.03或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子目注释一所述的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 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如果其客观特性及主要功能均显示其专供娱乐(游戏)用,无论其是否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一)所列关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条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的零件及附件(例如,磁带盒、游戏卡、游戏操纵杆、游戏控制器、方向盘等),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三所列条件。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第十六类)。” (二)录制了游戏软件并仅用于本品目所列游戏机的光盘(品目85.23)。 三、专供游戏用的家具式桌子(例如,有跳棋盘桌面的桌子)。 四、赌博及室内游戏专用桌(例如,用于轮盘或微型赛马游戏);赌博用的钱耙等。 五、桌式足球或类似游戏用具。 六、在娱乐室、咖啡馆、游艺场等地方,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通过技巧或碰运气来进行游戏的机器(例如,旋转游戏机、各种弹球游戏机)。 七、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马达及电动机械装置。 本品目所称的“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仅适用于把木柱排成三角形的设备,也适用于把木柱排成其他形式的设备(例如,把木柱排成方形的设备)。 八、九柱戏及室内槌球游戏用具。 九、带有竞技性质的遥控赛车及轨道成套设备。 十、投镖及投镖板。 十一、各种纸牌游戏用品(桥牌、图纸牌、“词汇游戏”等)。 十二、用于象棋、跳棋、骨牌、麻将、骰子游戏、蛇梯棋等的棋盘或棋子(例如,象棋子、跳棋子等)。 十三、本品目所列多种游戏的通用附件,例如,骰子、骰子盘、计数器、纸牌花色显示器、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布(例如,供轮盘游戏用的)。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通常归入品目49.11)。 (二)第九十四章的玩牌桌。 (三)装有音响系统,并适合与视频游戏控制器及游戏机、电视机或卫星接收器、数字通用光盘(DVD)、音乐光盘(CD)、MP3播放器或盒式视频播放器配合使用的坐具(品目94.01)。 (四)智力游戏(品目95.03)。 ○ ○ ○ 子目注释: 子目9504.50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这些物品应归入子目9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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