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章注: |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舞会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服),无论是否附带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十六)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七)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八)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九)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二十)各种灯串(品目94.05); (二十一)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二十二)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三)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六、品目95.08中: (一)“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用于运载、传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包括水道),或者特定的区域,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 (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是指特征为特定的涉水区域且无设定路径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这些设备仅包括专为水上乐园设计的设备;及 (三)“游乐场娱乐设备”是指凭借运气、力量或技巧来玩的游戏设备,通常需要操作员或服务员,可安装于永久性建筑物或独立的摊位,这些设备不包括品目95.04的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为具体的设备。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 (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篷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品目63.06)。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2】 |
品目注释: |
95.05 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 圣诞节用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用于装饰房间、桌台等的节日装饰品(例如,花环、灯笼等);圣诞树用装饰品(金属箔、彩球、动物或其他公仔等);传统上伴随某一特定节日使用的蛋糕装饰品(动物、旗帜等)。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耶稣圣诞图、圣诞人物和动物、天使、圣诞爆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圣诞老人。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假胡子(不包括品目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雕像、塑像及类似品。 (二)含有节日设计、装饰、象征或图案并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例如,餐具、厨具、盥洗器具、地毯及其他由纺织材料制成的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三)耐用材料制成具有实用功能的狂欢节及节日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蜡烛(品目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品目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灯串(品目94.05)。 95.05 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 圣诞节用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用于装饰房间、桌台等的节日装饰品(例如,花环、灯笼等);圣诞树用装饰品(金属箔、彩球、动物或其他公仔等);传统上伴随某一特定节日使用的蛋糕装饰品(动物、旗帜等)。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耶稣圣诞图、圣诞人物和动物、天使、圣诞爆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圣诞老人。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假胡子(不包括品目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雕像、塑像及类似品。 (二)含有节日设计、装饰、象征或图案并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例如,餐具、厨具、盥洗器具、地毯及其他由纺织材料制成的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三)耐用材料制成具有实用功能的狂欢节及节日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蜡烛(品目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品目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灯串(品目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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