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章注: |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舞会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服),无论是否附带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十六)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七)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八)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九)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二十)各种灯串(品目94.05); (二十一)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二十二)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三)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六、品目95.08中: (一)“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用于运载、传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包括水道),或者特定的区域,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 (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是指特征为特定的涉水区域且无设定路径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这些设备仅包括专为水上乐园设计的设备;及 (三)“游乐场娱乐设备”是指凭借运气、力量或技巧来玩的游戏设备,通常需要操作员或服务员,可安装于永久性建筑物或独立的摊位,这些设备不包括品目95.04的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为具体的设备。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 (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篷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品目63.06)。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2】 |
品目注释: |
95.06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滑雪屐及其他滑雪用具: 11 — — 滑雪屐 12 — — 滑雪屐扣件(滑雪屐带) 19 — — 其他 — 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 21 — — 帆板 29 — — 其他 — 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 31 — — 棍,全套 32 — — 球 39 — — 其他 40 — 乒乓球运动用品及器械 — 网球拍、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1 — — 草地网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9 — — 其他 — 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 61 — — 草地网球 62 — — 可充气的球 69 — — 其他 70 — 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 其他: 91 —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体育活动及健身用的跳绳。 二、其他运动及户外运动用具(品目95.03的单独或成套报验的玩具除外)。例如: (一)滑雪屐及其他滑雪设备〔例如,滑雪屐扣件(绑带)、制动器、滑雪杖〕。 (二)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例如,跳水台(平台)、滑水梯、潜水用橡皮脚掌及不带氧气或压缩空气瓶的呼吸面具,以及游泳或潜水用的简单水下呼吸管(一般称为通气管)。 (三)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座。 (四)乒乓球运动用品及设备。例如,球桌(不论是否带脚)、球拍(球板)、乒乓球及网。 (五)网球、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例如,小橡皮球网拍),不论是否拉线。 (六)各种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例如,网球、足球、橄榄球及类似球(包括这些球的球胆及外壳);水球、篮球及类似的有气门阀的球;板球。 (七)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八)曲棍球、板球、长曲棍球等球类使用的棍和拍;柳条勺(回力球勺);冰球用的球;溜石游戏用的石墩。 (九)各式球赛用的网(网球、羽毛球、排球、足球、篮球等)。 (十)击剑用具、花剑、佩剑、双刃剑及其零件(例如,剑片、护手、手柄及端头)等。 (十一)射箭用具,例如,弓、箭及箭靶。 (十二)儿童游乐场设施(例如,秋千、滑梯、翘翘板、旋转秋千)。 (十三)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具及护胸、护肘及护膝、板球护垫、护胫和内置护具及护垫的冰球裤)。 (十四)其他用品及设备。例如,甲板网球、抛圈游戏、滚木球用品、滑板、球板夹、马球或槌球用木槌、回旋镖、破冰斧、泥制蝶形靶及其发射器具、长雪橇、单人平底雪橇及供滑雪或滑冰用的非马达驱动的类似车辆。 三、游泳池及戏水池。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草地网球拍及其他球拍用的线(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二)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 (三)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一般归入品目42.03)。 (四)围栏用网及装足球、网球等用的网兜(一般归入品目56.08)。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材料制的运动服装(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球衣),无论是否附带有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品目63.06的供船、帆板或滑行车用的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但装有冰刀的溜冰靴或装有轮子的旱冰靴除外)及第六十五章的运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第十七类的运动用的船艇(例如,海上喷汽艇、独木舟及轻舟)及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供蛙人及其他方面使用的护目镜(品目90.04)。 (十一)品目90.18的电气医疗装置及其他仪器和器具。 (十二)机械疗法器具(品目90.19)。 (十三)与氧气或压缩空气瓶一起使用的呼吸器具(品目90.20)。 (十四)第九十一章的运动用品。 (十五)各种保龄球用具(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及其他室内、桌上及游乐场游戏用设备(品目95.04)。 (十六)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的嬉水池和造浪池,游客沿着循环水流在限定的路径移动,或者产生波浪和水流(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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