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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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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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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2 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品目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关于“已加工”的定义,品目96.01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同时参见品目14.04、15.21、25.30、27.14、34.04、34.07、35.03等的注释)。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一)所述的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它们包括象牙果(也称作“植物象牙”)、棕榈果(塔希提棕榈果、扇叶树头榈果等)、椰子壳、美人蕉的种籽(美人蕉子)、相思豆(或红豆)、椰枣核、橄榄核、巴西棕树籽和刺槐籽。 本组还包括用植物质雕刻材料粉模塑制成的物品。 (二)已加工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25.30所列的下列物品: 1.未经琢磨的海泡石块或琥珀块。 2.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和琥珀,成形后未经加工的。 (三)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制品 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本组包括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各种制品,例如: 1.小饰物(例如,小雕像)。 2.小盒子和小箱子之类的小物品。 3.抛光或未经抛光的圆片(不包括钮扣坯,参见品目96.06的注释)。 二、蜡、硬脂、天然树蜡、天然树胶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本组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和雕刻制品(但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硬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本组还包括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其制品(品目35.03或第四十九章的货品除外)。 上述材料的“模塑制品”,是指按其特定用途模塑成一定形状的物品。然而仅模制成锭块、方块、板、棒、条等形状的材料,不论在模制过程中是否压花,均不归入本品目。 除了下文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组包括: (一)模塑或雕刻的蜡制品。 1.人造蜂窝。 2.电镀用模型。 3.人造花、叶或果、整件模制成形或用非品目67.02所列方法(例如,捆绑、粘合或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 4.半身像、头像、全身像或小雕像,但不包括裁缝用的人体模型(参见品目96.18的注释)及雕塑品原件(参见品目97.03)。 5.蜡珠。 6.以蜡为基本材料制成的T形管,用于某些外科手术。 7.用于橱窗摆设的蜡制糖果、巧克力和其他仿造品。 8.装在棉毛垫上的蜡制耳塞。 9.外面包着纺织材料的蜡条,用于填塞木制翻砂模型内的空隙。 (二)模塑或雕刻的石蜡制品(尤其是装氢氟酸的容器)。 (三)模塑或雕刻的硬脂制品。 (四)模塑或雕刻的松脂制品(例如,小提琴弓用的松脂)。 (五)模塑或雕刻的硬树脂制品(通常为仿琥珀制品)。 (六)模塑或雕刻的塑型蜡制品(例如,整件模制成形的花卉或植物,人物雕像、小雕像和类似装饰品)。 (七)用以面粉或淀粉为基料并加有胶水和真漆的材料模塑或雕刻而成的制品(整件模制成形的人造花或果,小雕像等)。 (八)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未硬化明胶片。切成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明胶片,不论其表面是否已加工,均归入品目35.03或第四十九章(例如,明信片)(参见品目35.03的注释)。未硬化的明胶制品包括: 1.用于粘在台球球杆末端的小圆片。 2.药用胶囊和机械打火机燃料盒。 * * * 覆有或镶有植物质或动物质雕刻材料或模塑材料的制品,只要其覆面或镶嵌材料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的,应归入本品目。这也适用于用本品目所列材料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 * * * 品目96.01注释中规定不包括的物品,也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封蜡,包括封瓶蜡(品目32.14或34.04)。 (二)用石蜡或其他蜡、硬脂等为材料制成的各种蜡烛(品目34.06)。 (三)塑型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牙医用的牙模蜡或牙模混合物,成套或零售包装,或制成板形、马蹄形、条形或类似形状的(品目34.07)。 (四)以明胶为基本材料的复印膏(品目38.24)。 (五)模制泥炭制品(品目68.15)。 (六)示范用模型(品目9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