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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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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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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4 手用粗筛、细筛 本品目所称的“手用粗筛、细筛”,是指用结实的网布或其他网眼材料(包括各种网眼规格)装于长方形或圆形的框架(一般为木或金属的)上制成的物品,供按颗粒大小筛选固体物质用。 筛网所用的材料多为马毛、化纤单丝、丝线、纺制肠线、金属丝(钢、铁、黄铜丝等)。 本品目包括: 用于煤碴、砂子、种子、园艺土壤等的手用粗筛及细筛;绢网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家用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实验室用筛子(用于检验水泥、翻砂、肥料、木粉等的细度),包括连接成套的系列筛子;用于分选宝石或半宝石(例如,钻石)的精密筛子。 本品目不包括: (一)具有固定性质的粗筛及细筛(例如,放于地上供筛选泥土、砂砾用的网筛一般归入品目73.26)。 (二)由底部装有排孔金属薄片的容器组成的简单滤器(例如,制奶酪用);装有滤器装置的漏斗;牛奶滤器;油漆、白灰水、杀菌溶液等的滤器(一般归入第七十三章)。 (三)装在机器或用具上的粗筛及细筛(例如,用于磨粉业、农业、选石、选矿业等)。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二的规定,这些筛子应作为机器等的零件,一般与专用或主要使用筛子的机器一同归类(例如,品目84.37或8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