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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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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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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5 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本品目包括成套旅行用具,它们由归入协调制度不同品目的物品或同一品目但不同品种的物品组成。 本品目包括: 一、成套梳妆箱,由模制塑料盒、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修剪指甲工具组成,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二、针线盒,由剪刀、卷尺、穿针器、缝纫针、线、别针、顶针、钮扣及按扣组成,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盒子内一同报验。 三、擦鞋套具,由刷子、盒装或支装鞋油及擦鞋布等组成,装于皮革、织物、塑料或过塑纸板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本品目不包括修剪指甲套具(品目82.14)。 本品目也不包括(在其飞行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取回行李前)由航空公司分发给乘客的成套物品,这类成套物品装于纺织纤维制的袋内,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物品、化妆品、芳香料制品或盥洗用品、纤维素絮胎制的手帕,以及制成的纺织品(例如,睡衣裤、汗衫、长裤、短裤等)组成。这类成套物品应分别归入各自的适当品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