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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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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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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6 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10 — 揿扣及其零件 — 钮扣: 21 — — 塑料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2 — —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9 — — 其他 30 — 钮扣芯及钮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本品目包括用以扣紧或装饰衣服、家用织物制品等的钮扣、领扣及类似品。这些物品可用各种材料制成,并可以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要所含的贵重材料仅作为本品目物品的小配件,超出这个范围的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制造钮扣、领扣等的主要材料是贱金属、木料、象牙果、埃及棕榈果、骨、角、塑料、陶瓷、玻璃、硬橡胶、压制纸板、皮革、再生皮革、兽牙、龟壳或珍珠母,也可以由上述材料组合而成,还可用纺织物包面。 本品目包括: 一、穿孔钮扣及有脚钮扣。这些钮扣可以根据其用途具有不同规格及形状(用于内衣、外衣、靴鞋等)。 球形钮扣与珠子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线孔不在钮扣的中心。 有些有脚钮扣的脚为弹簧式绞链,用以将钮扣装在衣服上而无需缝缀。其他的一些钮扣(例如,“懒人扣”)可通过卡扣装置装在衣服上。 二、按钮、揿钮。这些钮扣由两个或多个部分组成,以卡扣装置扣紧,这种钮扣可缝在服装上或用“铆钉”钉上(例如,手套上的按钮)。 按钮及类似品的零件,即使分开装在条带上供应的,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 (一)钮扣芯,这些物品是某种类型钮扣的内在部分或“钮扣身”,它们要用纺织材料、纸、皮革等包面。这些物品只有是明显用于制造钮扣,才可归入本品目。它们可以用木料、菖蒲根等制成,但最常见的是由两个金属部分组成,一部分以纺织物等包面,另一部分塞入第一部分并把纺织物固定住。 (二)明显为钮扣用的其他零件(例如,钮脚、钮座、钮头)。 (三)钮扣坯。它们包括: 1.模制坯,模制而成,尚不能用作钮扣。这些坯件通常需要修整、穿孔及抛光,但明显用于加工钮扣的。 2.压制金属坯,它们由可套在一起的两个部分(面部及底部)组成。 3.已加工的珍珠母坯、象牙果坯、木坯等(例如,制成圆形、一面或两面挖空或其他形状,已修边、抛光或穿孔),明显用于制造钮扣。另一方面,仅经锯、切或抛光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圆片,不能视为钮扣坯,而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袖扣(品目71.13或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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