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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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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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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8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品目96.09的货品除外: 10 — 圆珠笔 20 — 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 30 — 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 40 — 活动铅笔 50 — 由上述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 60 — 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 其他: 91 — — 钢笔头及笔尖粒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圆珠笔。这些笔的笔杆内通常带有一支内装有油墨及笔头装有圆珠的管子。 二、毡尖或其他渗水式笔尖及唛头笔,包括自来水笔型的笔。 三、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泵式、芯筒式、柱塞式、真空式等),不论是否装有笔头或笔尖粒。 四、蜡纸铁笔。 五、活动铅笔,单芯或多芯式,包括置于笔内的正常备用笔芯。 六、钢笔杆,不论是否整体成形,带或不带笔头和笔帽。 七、铅笔套及类似笔套(例如,颜色铅笔套、绘画炭笔套)。 零 件 本品目还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更为具体列名的专用零件。例如: 各种类型的笔头,包括仅粗切成型但未完成的笔头;笔夹;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圆珠笔头及唛头毡笔尖的笔杆;墨水流量调节器;本品目所列钢笔及铅笔的笔管;装铅芯或推进机械装置;橡胶或其他材料制的墨水囊;笔尖保护器;供替换用的笔头套件,由笔头、进墨水器及套圈组成;笔尖粒,为铂合金或某种钨合金制成的小圆珠,用于装在笔头的尖端,能经磨耐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自来水笔的装有墨水的芯(品目32.15)。 (二)圆珠笔的笔尖钢珠(品目73.26或84.82)。 (三)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 (四)铅笔芯(品目9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