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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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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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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09 铅笔(品目96.08的铅笔除外)、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 10 — 铅笔及颜色铅笔,笔芯包裹在外壳中 20 — 铅笔芯,黑的或其他颜色的 90 — 其他 本品目的物品有两大类: 一、裸身或只包有一层保护性纸带的货品(例如,粉笔、图画炭笔、铅笔芯、某些彩色笔、蜡笔及石笔)。 二、铅笔及彩色铅笔,其铅芯装于木、塑料或多层纸制成的笔杆之中。铅笔芯、粉笔、蜡笔及彩色铅笔芯等的成分根据用途不同而各异。 本品目包括: (一)石笔,以天然或粘聚的板石制成。 (二)棒状的天然粉笔(锯成或切成)。 (三)制成的粉笔,通常以硫酸钙或硫酸钙和碳酸钙为基料制成,有时加入色料。 (四)图画炭笔,一般通过锻烧卫矛树木制成。 (五)彩色笔及蜡笔,通常用白垩或粘土、色料、虫胶或蜡、酒精及松节油的混合物制成。 (六)铅笔及彩色铅笔,笔芯包裹在外壳中。 (七)铅笔芯(例如,黑色铅芯,用石墨和粘土混合制成;彩色铅芯,用金属氧化物或其他矿物颜料与粘土、白垩或蜡混合制成;笔迹难擦掉的或复写用的铅芯,以粘土加苯胺或品红等染料制成)。 (八)平版修涂笔,以灯黑、蜡、肥皂及牲油的混合物为基料制成。 (九)“陶瓷”彩色笔,以玻璃化色料、油脂、可可脂、蜡等为基料制成。 本品目包括装有橡皮擦或其他配件的铅笔。 本品目也包括裁缝用划粉(用块滑石制成)。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白垩(品目25.09)。 (二)药用笔(例如,用以治疗周期性偏头痛的笔)(品目30.04) (三)化妆或盥洗用笔(例如,眉笔、止血笔)(品目33.04或33.07)。 (四)台球粉块(品目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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