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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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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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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11 手用日期戳、封缄戳、编号戳及类似印戳(包括标签压印器);手工操作的排字盘及带有排字盘的手印器 本品目包括完全用手工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和排字盘,但不包括配有底座以备安装在台子、书桌等上或需置于架座上才能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参见品目84.72的注释)。 这些物品包括: 一、使用火漆的封缄戳,不论是否带有图案或是否装有手柄。 二、各种印戳,不论是否配有印带或自供油墨装置。例如,日期戳、多格式戳、文件及票证戳、编号戳(不论是否自动换号)、滚筒印戳、袖珍印戳(通常由装于盒子内的印戳及印台组成)。 三、盛装可更换活字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某些排字盘可有固定的文字和图案(例如,只变换日期的邮局用排字盘)。 四、小型手印器(玩具除外),即内装有手工操作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可互换的活字、镊子及印台的箱子。 五、手工操作的票证印戳,用以在票证上加盖日期或其他符号,甚至还可以打孔。 本品目不包括: (一)铅封或封口钳子及动物标记钳子(品目82.03)。 (二)烙印记的烙铁及标记打孔器(品目82.05)。 (三)用于印刷机上的未装配的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品目84.42)其他未装配的活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四)装有凸版印刷底板的手工操作印戳(品目84.72)。 (五)装有钟芯用以打印记录时间的装置。例如,用于印记收到信件的时间(品目9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