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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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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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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10 — 色带 20 — 印台 本品目包括: 一、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用于打字机、计算机或其他任何有色带印字装置的机器(自动天平、制表机器、电传打字电报机等)。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气压、温度等记录仪器并上有油墨等的色带,通常附有固定用金属配件,用以把记录仪指针的活动记录印制下来。 这些色带通常用机织物制成,但有时也可用塑料或纸制成。归入本品目的色带必须上有油墨或经其他加工,使其能留下印记(例如,把织物带子浸渍,或把塑料或纸制的带子涂上色料、油墨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成卷的碳纸带或其他复写纸带,不适于作为打字机等使用的色带,但可用于记帐机、现金出纳机上复制副本。这些带子通常比打字机色带宽,一般宽度超过3厘米,应归入第四十八章。 (二)未上油墨,也未经浸渍、涂层等加工,不能留下印记的带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一类等。 (三)空卷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日期戳等用的印台,不论是否上油墨。它们一般用毡、机织物或其他吸收性材料制成,并装于通常具有盒子形状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的盛器中。 手工操作的油墨辊不归入本品目,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