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1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但带有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品目49.06的图纸除外;拼贴画、镶嵌画及类似装饰板:
— 超过100年的:
21 — —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
22 — — 镶嵌画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
92 — — 镶嵌画
99 — — 其他
一、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但带有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品目49.06的图纸除外
本组包括完全用手工绘制的油画、粉画及其他画(不论是古代或是现代的)。这些画包括在各种材料上绘制的油画、蜡画、蛋白彩画、丙烯酸画、水彩画、树胶水彩画、粉画、袖珍画、带饰字和饰画的手稿、铅笔画(包括孔泰蜡笔画)、木炭画或钢笔画等。
由于这些画必须完全用手工绘制,因此全部或部分用其他方法制作的画不归入本品目。例如,用照相制版方法制作的画(不论是否在帆布上制作);在用普通雕版或其他印刷方法印制的轮廓或素描上用手工描绘的画,用一组蒙片或蜡纸制成的所谓“真品复制件”的画,即使这些复制件已被艺术家鉴证为真品。
但完全用手工绘制的画的复制品,不论其艺术价值如何,仍应归入本组。
本组也不包括:
(一)手工绘制的工业、建筑、工程用的设计图纸原件(品目49.06)。
(二)手工绘制的时装、珠宝首饰、壁纸、织物、家具等用的设计图纸原件(品目49.06)。
(三)作舞台、摄影的布景及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品目59.07或97.06)
(四)手工描饰的制品,例如,用手绘画织物制成的糊墙品、旅游纪念品、小箱子及首饰盒、陶瓷器皿(盘、碟、花瓶等),它们应分别归入各自适当的品目。
二、拼贴画、镶嵌画及类似装饰板
此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是靠各种动物、植物或其他材料的片、块用胶粘或其他方法在木、纸、纺织材料等基底上拼装成图画、装饰图案或花纹制成。基底可以是空白的,也可以用手画或印制上图案或图画,与整个画面构成一体。拼贴画的质量各有不同,有批量生产、价格低廉的纪念品,也有做工精湛的真正工艺品。
此类物品中,所谓“类似装饰板”不包括由一件材料制成的物品,即使其附有衬底。这种物品在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已作为塑料、木、贱金属等制的“装饰品”列名,因此,应按其各自适当的品目归类(品目44.20、83.06等)。
本组的镶嵌画是手工制作,使其具有独一无二和不可复制的特点。这些画是将各种材料的小片(称为“镶嵌物”)并排拼装组成特色画像、图案或几何图形。镶嵌画由不同颜色的硬石、赤陶土、陶瓷、大理石、珐琅、彩色玻璃及木头的片组成。
不论何时制作的镶嵌画,只要其不具有本章注释二所述的商业性质,例如成批生产的复制品、铸造品及传统手工艺品,仍应归入品目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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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装框的油画、绘画、粉画、拼贴画或类似装饰板,如果其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相称,应与作品一并归类;否则应将框架按木制品、金属制品等分别归入相应的品目中(参见本章注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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