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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章  谷物

注释:

        一、

      (一)本章各品目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粒,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

      (二)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同样,已全部或部分去皮以分离皂苷,但没有经过任何其他加工的昆诺阿藜(藜麦)仍应归入品目10.08。

        二、品目10.05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子目注释:

       所称“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及以该属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所得的小麦。

总  注  释

  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捆或成穗。从未成熟的谷类植物打下的带壳谷粒按普通谷粒归类。新鲜谷物(第七章的甜玉米除外),不论是否适合作蔬菜用,仍归入本品目。

  去壳、碾磨、上光、磨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如果未经其他加工,仍归入品目10.06。同样,已全部或部分去皮以分离皂苷,但没有经过任何其他加工的昆诺阿藜(藜麦)仍应归入品目10.08。但其他谷物,如果去壳或经其他加工,例如,经品目11.04所列的加工,则不归入本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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