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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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