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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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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低于99.5°的糖。 二、子目1701.13仅包括非离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不低于69°但低于93°。该产品仅含肉眼不可见的不规则形状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残余及其他甘蔗成分。 总 注 释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添加着色剂、香料(例如,柠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剂(例如,阿斯巴甜或甜叶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本章不包括: (一)含任何比例可可或巧克力(白巧克力除外)的糖食及甜可可粉(品目18.06)。 (二)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的甜食品。 (三)甜饲料(品目23.09)。 (四)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水溶液(品目29.40)。 (五)含糖药品(第三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