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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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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