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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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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报验,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