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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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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第十一类); (三)鞋靴(第六十四章); (四)帽类及发网(第六十五章); (五)玩具、运动用品或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或 (六)羽毛掸帚、粉扑及人发制的筛子(第九十六章)。 二、品目67.01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二)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或衣着附件;或 (三)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以及它们的制成品。 三、品目67.02不包括: (一)玻璃制品(第七十章);或 (二)用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