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49.07的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的票证。
(二)作舞台、摄影的布景及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品目59.07),但可归入品目97.06的除外;或
(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1至71.03)。
二、品目97.01不适用于成批生产的镶嵌画复制品、铸造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创造的。
三、品目97.02所称“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是指以艺术家完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制出来的黑白或彩色原本,不论艺术家使用何种方法或材料,但不包括使用机器或照相制版方法制作的。
四、品目97.03不适用于成批生产的复制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艺术家设计或创造的。
五、
(一)除上述注释一至四另有规定的以外,可归入本章各品目的物品,均应归入本章的相应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品目97.06不适用于可以归入本章其他各品目的物品。
六、已装框的油画、粉画及其他绘画、版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相称,应与作品一并归类。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不相称,应分别归类。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某种艺术品:完全用手工绘制的油画、绘画及粉画;拼贴画、镶嵌画及类似的装饰板(品目97.01);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雕塑品的原件(品目97.03)。
二、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品,但品目49.07的货品除外。
三、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品目97.05)。
四、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本章包括受到进出口管制的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
但应注意,这些物品如不符合本章注释或本章内各品目所列的条件的,应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章。
品目97.01至97.05的物品即使超过一百年,也仍应归入这些品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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