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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公司受让一片沿海的土地,经过两年地开发,形成了码头、堆场。码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建筑物,可以按不低于20年的期限提取折旧,而堆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需按50年的期限摊销(属工业用地)。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按照现行准则,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权利,在甲公司受让沿海的土地时,支付完购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该种权利不需要再去开发,即形成了企业的可控无形资产,并按规定在取得当期,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开始摊销。
而在受让的土地上开发的码头及堆场,我们理解应该都属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而不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开发期间,应该分别按照“在建工程——码头”和“在建工程——堆场”进行成本归集,码头与堆场达到预定用途时,再分别转入相应的固定资产科目,税法折旧的最低年限均应该按照建筑物20年执行。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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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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