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第十一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