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 )规定“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