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因此,除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方法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还有直线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